學會章程
內政部108年5月6日台內團字第1080026945函准予備查
2021R0
第一章 總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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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
本會名稱為台灣熱電學會(英文譯名為Taiwan Thermoelectric Society,縮 寫為TTES)(以下簡稱本會)。 | |
第二條 | 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以推廣熱電相關學術研究發 展、教學與產業應用為宗旨。 | |
第三條 |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 |
第四條 |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機構。 | |
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執行。 | ||
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函報主管機關核備。 | ||
第五條 | 本會之任務如下: | |
一、舉辦各種熱電相關產業及學術活動。 | ||
二、會員間的學術與產業發展聯聯繫。 | ||
三、設立熱電相關網站。 | ||
四、參與熱電相關國際學術活動。 | ||
五、促進熱電產業技術交流合作。 | ||
六、接受公私機關之委託,進行熱電相關議題之研究與推廣。 | ||
七、探討並推動與本會宗旨相關之其他事務。 | ||
第六條 |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本會之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 |
第二章 會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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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本會會員入會資格及程序如下: | ||
一、 | 普通會員:凡是對熱電研究與應用有興趣,贊同本會宗旨,並以書面提出申請,經理事會審核通過,並繳納會費後,為普通會員。 | |
二、 | 永久會員:普通會員一次繳足十年常年會費者,為永久會員。 | |
三、 | 學生會員:凡是對熱電研究與應用有興趣,贊同本會宗旨,年滿二十歲,具有在學證明,填具入會申請表,經理事會審核通過,並繳納會費後,為學生會員。 | |
四、 | 榮譽會員:凡對我國熱電相關領域有卓越貢獻,由普通會員3人提議,並經理事會推薦,提交會員大會同意,為榮譽會員。 | |
五、 | 贊助會員:凡願意贊助本會工作之團體或個人,並經理事會審核通過者,為贊助會員。 | |
第八條 | 本會會員可享權利如下2種: | |
一、 | 會員(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會員代表)為一權。 | |
二、 | 參與本會所舉辦之各項活動。 | |
贊助會員、榮譽會員,無前項第一款之權利。 | ||
第九條 |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 |
第十條 | 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 |
會員未繳納會費者,不得享有會員權利,連續3年未繳納會費者,視為自動退會。會員經出會、退會或停權處分,如欲申請復會或復權時,除有正當理由者外,應徵得理事會同意並繳清前所積欠之會費。 | ||
第十一條 | 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即為出會: | |
一、 | 喪失會員資格者。 | |
二、 | 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 | |
第十二條 |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 |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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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會員(會員代表)人數超過300人以上時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會員代表任期2年,其名額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 |
第十四條 |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下: | |
一、 | 訂定與變更章程。 | |
二、 | 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 |
三、 | 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 |
四、 | 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 |
五、 | 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 |
六、 | 議決財產之處分。 | |
七、 | 議決本會之解散。 | |
八、 | 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 |
前項第8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 ||
第十五條 | 本會設置理事11人、監事3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決定,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 | |
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依得票多寡之次序,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3人,候補監事1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 | ||
理事、監事得採用通訊選舉,但不得連續辦理。通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通 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執行。 | ||
第十六條 |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 |
一、 | 審定會員之資格。 | |
二、 | 選舉及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 | |
三、 | 議決理事、副理事長及理事長之辭職。 | |
四、 | 聘免工作人員。 | |
五、 | 擬訂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 |
六、 | 其他應執行事項。 | |
第十七條 | 理事互選一人為理事長、一人為副理事長。 | |
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 | ||
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副理事長1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理事互推1人代理之。 | ||
理事長、副理事長出缺時,應於1個月內補選之。 | ||
第十八條 |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 |
一、 | 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 |
二、 | 審核年度決算。 | |
三、 | 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 |
四、 | 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 |
五、 | 其他應監察事項。 | |
第 十九條 |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 |
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完成補選。 | ||
第二十條 |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2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1次為限。 | |
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 ||
第二十一條 |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 |
一、 | 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 |
二、 | 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 |
三、 | 被罷免或撤免者。 | |
四、 | 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 |
第二十二條 | 本會得設置秘書長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另設置會務助理若干名,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理事、監事擔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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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 | ||
第二十三條 |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 |
第二十四條 |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榮譽理事長1人,榮譽理事、顧問各若干人,其聘期由 理事會訂定之。 | |
第四章 會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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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條 |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2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 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15日前以書面通知之。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臨時會議經會員(會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之請求召開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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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條 | 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 表)代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 |
第二十七條 |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 |
一、 | 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 |
二、 | 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 | |
三、 | 理事及監事之罷免。 | |
四、 | 財產之處分。 | |
五、 | 本會之解散。 | |
六、 | 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 |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 | ||
本會之解散,得隨時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可決議解散之。 | ||
第二十八條 | 理事會、監事會至少每六個月各舉行會議1次,得以網路視訊召開會議,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 | |
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7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之。 | ||
第二十九條 | 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 理事會議及監事會議得以視訊會議召集之,理事或監事出席各視訊會議時, 視為親自出席;但涉及選舉、補選、罷免、訂定組織辦法事項,不得採行視 訊會議。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 |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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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十 條 | 本會經費來來源如下: | |
一、 | 入會費:普通會員新台幣一千元、永久會員新台幣一萬元、學生會員新台幣兩百元、贊助會員自由捐助、榮譽會員免,於會員入會時繳納。 | |
二、 | 常年年會費:普通會員新台幣一千元、學生會員新台幣兩百元。 | |
三、 | 事業費。 | |
四、 | 會員捐款。 | |
五、 | 委託收益。 | |
六、 | 基金及其孳息。 | |
七、 | 其他收入。 | |
新進會員之入會費應於入會時繳清,常年會費應於當年六月底前繳清。 | ||
第三十一條 |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 |
第三十二條 | 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2個月由理事會編列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 工待遇表,提會員大會通過(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會議過),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2個月內 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 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於3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 關)。 | |
第三十三條 | 本會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 |
第六章 附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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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條 |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 |
第三十五條 |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 |
第三十六條 | 本章程經本會民國 108 年 1 月 23 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