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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自99年6月5日公布「環境教育法」,並於本(100)年6月5日開始施行。 依據環境教育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年度環境講習時數不足4小時者,環保署將會進行裁罰,處新臺幣五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